裁判文书详情

仇某某诉仇某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仇*某、仇*甲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6月15日经官亭**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仇*某赔偿仇*甲2180元医疗费;

二、仇*某向仇*甲赔礼道歉。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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