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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