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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