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杨**、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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