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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宋**、甘肃省广播**陇南分公司、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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