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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与被申请人李**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张**与被申请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前由定西**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安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定中民一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张**向甘**高院申请再审。省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甘民申字第58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定中民一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和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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