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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与妥某某、固原**四小学、中国人民财**市原州支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固原市**四小学、妥某某、海*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固原市**四小学的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妥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妥某甲、上诉人海*的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中国**原市原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海*的损失事实不清;驳回海*要求中国人**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退还各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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