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进彩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进彩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向原告苏进彩退还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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