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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唐民四终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并没有将王**打伤,让其赔付损失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滦县司法医学鉴定书、滦**医院诊断书、滦县公安局调解笔录、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能够证实王**与王**二人因协商白灰厂承包经营问题在滦县响嘡镇北小王庄子村北灰窑发生口角并互殴,导致王**受伤,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审让王**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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