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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3)遵民重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3)遵民重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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