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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闫各庄镇窝坨村村书记,被告系闫各庄镇窝坨村村民。2013年5月4日,被告陈**抽水时阻碍本村修路施工,原告郗**劝阻时被告用铁锹将原告打伤。该纠纷经乐亭县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元整。原告郗**伤后在乐亭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7天(2013年5月4日9时至2013年5月20日14时)。后经乐亭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伤情鉴定为轻微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肆周。原告身体损伤的合理经济损失为:住院费8976.37元,门诊费280元,法医鉴定费625元(乐亭县公安局鉴定费210元+乐亭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费4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50元×17天),护理费640.56元(37.68元×17天),误工费1055.04元(37.68元×28天),交通费200元,共计12626.97元。

经查2013年度河**农、林、牧、渔业平均日工资为37.68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作为本村村民,理应支持本村修路,无论何种原因阻碍修路施工并打伤原告都是错误行为。被告给原告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损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郗**作为村书记,亦应理智处理与群众关系。原被告均应负一定责任。以原告负担30%、被告负担70%责任为宜。遂判决:被告陈**赔偿原告郗**合理经济损失12626.97元的70%,即8838.88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其余30%即3788.09元,由原告自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90元,被告负担21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210元。

上诉人诉称

判后,陈**不服提出上诉称:1、被上诉人称上诉人用铁锹将其打成轻微伤不属实,乐亭县公安局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是走形式,是给被上诉人看的,因被上诉人多次闹访,如上诉人不被拘留,被上诉人就不出院,镇政府没有办法,将上诉人拘留的。2、关于被上诉人告上诉人阻碍本村修路的问题,是因为上诉人2013年5月4日因盖房要抽水和泥,因抽水管占路,修路翻斗车过不去,上诉人村的马**、陈**找到上诉人询问上诉人是否知道今天修路,但上诉人并不知道要修路,并告诉他们抽水仅用几分钟,他们说等上诉人一会儿,后被上诉人找到上诉人并对上诉人进行辱骂,上诉人就将抽水管撤了,让翻斗车过去修路。但被上诉人继续辱骂上诉人,故上诉人和上诉人的妻子和被上诉人发生了口角争执,争执过程中被上诉人哥哥郗建新殴打上诉人妻子,上诉人去劝阻遭到被上诉人殴打,村民马*、陈*一直在拉架劝被上诉人停止殴打,在被上诉人等人走后,上诉人打110报警,后闫各庄派出所出警,给上诉人拍了照片,过了几天才到上诉人家录口供,录像。上诉人因此在家中躺了10天不能下床。被上诉人阻止上诉人建房,致使上诉人建房用的砖、木料被放坏,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建房的材料费20万元、误工费10万元、精神损失费50万元、经济损失费30万元及给因上诉人妻子被被上诉人殴打而支的出医疗费5万元。被上诉人还应赔偿上诉人妻子何**精神损失费100万元、经济损失费50万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郗**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正确,被上诉人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伤是否是上诉人陈**用铁锹拍伤的事实,本案事发当时安福存、陈**、马*平均在场,该三人在乐亭县公安局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均证实郗**的伤系上诉人用铁锹打伤,上诉人虽对该三人的询问笔录不予认可,但无其它证据予以否定,且在场三证人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上诉人称是郗**到其家中打架,如果郗**有伤,上诉人也是正当防卫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事发后,乐亭县公安局对上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关于上诉人称要求郗**赔偿其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因一审诉讼中上诉人陈**并未提起反诉,故对该上诉请求本案不予涉及。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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