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