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上诉人谷**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与上诉人谷**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上诉人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侯**、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和解协议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侯**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谷敬保50元,减半收取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