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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保民二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请求撤销涞水县人民法院(2012)涞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和保定**民法院(2013)保民二字第344号民事判决,要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是根据涞水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郭**的相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证据而来的,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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