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畅**与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畅**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畅**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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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山西**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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