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因与被申请人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呼伦**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呼民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石**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所受损失的50%错误,认定再审申请人在治疗中有意扩大损失错误。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石**在某公司担任更夫,其与被申请人朱**因在法院执行公务时,有没有说话资格问题而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拽,造成损害后果。双方对于损害后果均有过错,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各负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石**提交的住院病例中的“既往史”中载明其“有高血(压)史3年、冠心病史30年、胆囊结石(史)30年、糖尿病(史)3年”。因此,综合其诊断书、医嘱、病历和费用清单,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石**所花费用存在扩大经济损失有据,行使裁量权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石**提出的程序问题,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所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

综上,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