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宫**因与被申请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赤峰**民法院(2013)赤民三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宫**申请再审称:李**去宫**家闹事是不可争辩的事实,属于过错方。宫**没有殴打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宫**与李**因锁事发生争吵、厮打致使李**受伤,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鉴定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为据,宫**称没有殴打李**,其损伤是自己所致,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宫**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正确。
综上,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宫**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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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