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内**钢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内**钢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包头**民法院(2013)包民三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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