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内**钢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包头**民法院(2013)包民三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王**、王**与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焦胜保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袁**与袁**、刘**、原审被告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谷**、张**及襄汾县第一小学校与被上诉人临汾市水利局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曹*与太原育成培训学校、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李**、王**、李**诉郭东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弓**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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