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春诉被告袁**、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春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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