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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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