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塔*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塔*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史**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秀金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莫力达**旗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迟**与周新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双诉与周新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黄**等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