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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王**、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于*与原审被告王**、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于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440元,由上诉人于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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