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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我没有推搡刘**,刘**是自己倒地的,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我申请撤销(2014)大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为划停车位一事与刘**发生争执,在争夺刘**手中铁锨的过程中,刘**摔倒受伤,双方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考虑案件起因及伤害后果,判令孙**对刘**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孙**所称的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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