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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杨**、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以已与被上诉人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上诉人杨**预交),减半收取560元,由上诉人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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