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温丛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