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张**、肖某某与被执行人武*、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标的为53487.40元,执行费70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巡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盛**、铁岭**输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王**与李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被执行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范**与范**、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吕**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勇纯贵与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