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张**、肖某某与吴*、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张**、肖某某与被执行人武*、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标的为53487.40元,执行费70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巡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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