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了原告冯**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盛**、铁岭**输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王**与李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被执行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肖**、张**、肖某某与吴*、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范**与范**、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吕**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勇纯贵与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