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冯**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了原告冯**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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