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与被告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裴**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张**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张*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张*乙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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