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程**、王**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程**、王**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129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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