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张**与杨**、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张**与被告杨**、倪**、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下称中国人保财险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任审判,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张**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顾**、被告倪**的委托代理人倪**、被告中国人保财险盐城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两原告共同诉称:2014年2月28日21时10分左右,肇事者徐**醉酒后驾驶苏J×××××号轿车沿人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宝龙广场门前8号路灯杆路段时,将正常行走的原告的儿子李**倒,李**抢救无效死亡,徐**驾车逃离现场。徐**应被告杨**邀请吃饭,杨**明知其醉酒,仍要求徐**驾车去唱歌,其本人坐在副驾驶位置。被告倪*丰系车辆的所有人,车辆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盐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后,徐**的父母与原告协商,先行赔付原告425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再赔偿339129元(死亡赔偿金650760元、丧葬费28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6350元、食宿费4542元、财物损失8477元、运尸费6000元,合计764129元,扣减已赔偿的425000元,还应赔偿339129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被告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盐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被告杨**与徐**一起吃饭是事实,但没有劝他饮酒,并告知他酒后不能驾车,徐**本人也讲叫驾驶员过来开车。饮酒后,徐**与被告在车上商谈买车的事,后来被告在车上副驾驶的位置上睡着了,事故发生后才醒过来,被告没有要求徐**醉酒开车,也没有过错。原告与徐**在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已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中国人保财险盐城市分公司的交强险由原告主张,其他赔偿已经结束。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杨**的诉讼请求。

被告倪清丰辩称:我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保财险盐城市分公司辩称: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肇事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50万,不计免赔)的事实也没有异议。驾驶员徐*山系醉酒驾驶并逃逸,已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不承担诉讼费。综上,被告中国人保财险盐城市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21时10分左右,肇事者徐**醉酒后驾驶苏J×××××号轿车沿人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宝龙广场门前8号路灯杆路段时,将正常行走的原告的儿子李**倒,李**抢救无效死亡,徐**驾车逃离现场。2014年3月7日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盐公交认字(2014)1402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疏忽观察道路情况,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6月2日两原告与徐**达成了一份赔偿协议,除徐**赔偿425000元外,协议第四条载明原告就本事故向其他义务人以及保险公司保留追偿的权利,所得款项归原告所有。因赔偿事宜,原告于2014年7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被告杨**与徐*山系朋友,当晚共同参加晚餐,饭后由徐*山驾车离开饭店。肇事车辆苏J×××××号轿车的车主系被告倪**,该车由其侄儿倪**借给徐*山使用,徐*山有驾照,该车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盐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原告的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法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

(一)、关于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经审查,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作为确定本案赔偿责任的依据。

(二)、关于原告损失的审核确定。案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应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1)、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李**城镇居民,参照2013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的标准,李*的死亡赔偿金应为650760元(32538元×20年﹦650760元)。(2)、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计算丧葬费,丧葬费应为25639.5元(51279÷2﹦25639.5元)。(3)、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误工费及住宿费,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及住宿费酌定为30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儿子死亡,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且肇事车辆驾驶员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5)、财物损失费用。鉴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确有财产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为2000元。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731399.5元。

(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与责任划分。1、被告中国人保财险盐城市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盐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肇事者徐**未能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赔偿协议中约定原告可以另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本事故中徐**醉酒驾车并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中国人保财险盐城市分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商业三责险的赔偿,应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12000元。2、被告杨**、倪**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者徐**具有驾驶资质,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倪**不是本起事故的侵权人,被告倪**的车辆出借给徐**,其本人没有过错,故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适当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张**经济损失112000元。

二、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0元,依法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本院退回。

保险赔偿款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

1、依据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和诉讼费的负担情况,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应当支付两原告人民币112000元。

2、保险公司应按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赔偿款支付办法办理,并负责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及上述给付数额准确性的复核。

3、当事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