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盐城市**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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