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盐城市**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盐城市**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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