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与盱眙远扬沥青**公司、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与被告盱眙远扬沥青**公司、梁**、中国人**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