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仇春山、天平汽**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仇**、天平汽**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