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甄**、长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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