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来诉被告陈**、安盛天平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来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唐**与郭**、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甄**、南通市**胶批发部、长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州公**限公司与于风、嵇华军、中国平**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卢**、天安财产**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与陈*、盐城市**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桑**、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明**、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董**、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中国建设**盐城分行、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紫金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