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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陈**、天平汽**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来诉被告陈**、安盛天平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来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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