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王**、中国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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