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与韦庆山、连云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谷*与被执行人韦**、连云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的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连云港**有限公司的帐户存款6849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韦**承担的诉讼费用8300元,由于被执行人韦**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15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韦庆山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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