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金文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李**与被执行人金文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盐城**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潘**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金**从2015年11月开始每月偿还申请人人民币5000元至2016年2月份止;从2016年3月份每月偿还申请人人民币65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并提供其子金春桥为其还款担保。如被执行人金**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由其子金春桥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盐城**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潘**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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