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上海**限公司、被告天安**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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