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智琴与被告刘**、中国人**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卢**、王*、东台市**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智琴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智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智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智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