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智琴与刘**、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智琴与被告刘**、中国人**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卢**、王*、东台市**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智琴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智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智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智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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