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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盐城宝**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刘**、盐城宝**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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