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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和平与乐立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和平与被执行人乐立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都潘*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和平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乐立山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和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乐立山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乐立山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4)都潘*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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