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和平与被执行人乐立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都潘*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和平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乐立山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和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乐立山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乐立山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4)都潘*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