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醒与被告蔡**、李**、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醒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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