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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刘**与刘**、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刘**、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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