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李**、盐城**有限公司、天安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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