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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顾*、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顾*、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顾*的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香诉称:2015年4月18日16时39分左右,被告顾*驾驶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沿盐城市鹿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盐城市华锐路交界处时,与我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我受伤。后我在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8254.72元。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顾*与我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在被告**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与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8254.72元。

被告辩称

被告顾*辩称:我是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的所有人。我对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该交通事故的事实与责任无异议,原告诉称的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投保的情况属实。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同意依法赔偿。该事故发生后,我已向原告支付现金1000元,支付医疗费989元,请求一并处理。

被告**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公安部门认定的该交通事故的事实与责任无异议,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与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被告顾*是使用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发生的该事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应免除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限额中已向原告支付10000元,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16时39分左右,被告顾*驾驶其所有的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沿盐城市鹿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盐城市华锐路交界处时,与原告韩**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8254.72元。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顾*与原告韩**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8254.72元。

另查明,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在被告**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与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顾*是使用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发生的该事故。被告顾*与被告**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的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限额中已向原告支付10000元,被告顾*已向原告支付现金1000元,支付医疗费989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合同、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驾驶证、行驶证原件与复印件等证据存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该交通事故的事实与责任,已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对公安部门作出的该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作为证据采用,并对该事故的责任以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为依据,即被告顾*与原告韩**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已在被告**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对原告因该交通事故所发生医疗费,该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中依法向原告进行赔偿。对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的部分,本院结合事故责任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由被告顾*向原告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顾*是使用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发生的该事故,且与被告**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存在上述情况,被告**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予以免赔,因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我国的法律规定,故被告**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韩**主张的医疗费58254.72元,本院予以支持57096.26元。对被告**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限额中已向原告支付的10000元,被告顾*已向原告支付的现金1000元,支付的医疗费989元,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韩**因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58085.26元,由被告中国平**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中向原告赔偿10000元(从履行完毕);由被告顾*向原告赔偿28851.15元{(58085.26元-10000元)u0026times;60%},扣除已支付的1989元,仍应赔偿26862.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韩**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720元,由被告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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