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叶**与被告王*、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伤残鉴定未到期,原告叶**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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