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闻*与张**、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青与被告张**、陈**、安邦财产**江苏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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