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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钱余好、安盛天平财产**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与钱余好、安盛天平财产**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6元,减半收取1128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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