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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徐*、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徐*、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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