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徐*、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曹**与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戴*、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张**、中国平安财**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周**民事裁定书
徐**、尹昊阳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胡**、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范迎春、阳光财**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金刚、李**民事裁定书